费剑钢、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20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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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2087号之一案件名称
费剑钢、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善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费剑钢;王国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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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21执2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费剑钢,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 33042119701211151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费剑钢与被执行人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1民初3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国强未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费剑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国强向申请执行人费剑钢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65000元、违约金500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国强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三里桥村后中港17号除预缴房款外的房屋搬迁暂存款;在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协商,并作出了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确认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综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本案债务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但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浙0421执2087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 超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马 文 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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