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国旗、崔亚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1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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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952号案件名称
崔国旗、崔亚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崔国旗;崔亚斌;胡志臣;王燕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恢1952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女,生于1983年10月29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崔国旗,男,生于1958年7月1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崔亚斌,男,约生于1982年,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3018。被执行人:胡志臣,男,生于1942年9月16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系中国农业银行榆阳区支行退休职工,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崔国旗、崔亚斌、胡志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50万元及从2012年9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340元及案件执行费138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崔国旗、崔亚斌、胡志臣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崔国旗、崔亚斌、胡志臣下落,未发现崔国旗、崔亚斌、胡志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找到其他可控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崔国旗、崔亚斌、胡志臣高消费。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崔国旗、崔亚斌、胡志臣无法找到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刘庆勃审 判 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执 行 员 杜加东书 记 员 刘统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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