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冰冰、张爱峰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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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599号案件名称
徐冰冰、张爱峰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冰冰;张爱峰;张铁成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徐冰冰,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被执行人:张爱峰,男,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张铁成,男,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冰冰与被执行人张爱峰、张铁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爱峰、张铁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冰冰73,356.86元;二、驳回原告徐冰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00元,原告徐冰冰承担223.00元,被告张爱峰、张铁成承担91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铁成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冰冰36500.00元。本案执行标的为74272.86元,执行到位36500.0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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