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广平、宋立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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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495号案件名称
高广平、宋立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高广平;宋立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495号申请执行人:高广平,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宋立波,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广平与被执行人宋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广平1700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已执行到位8000.0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宋立波银行存款,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东波审 判 员 杨红超代理审判员 刘冰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玠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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