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磊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91民初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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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91民初1819号案件名称
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磊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磊;吴琼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91民初1819号原告: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开发区云鹏道南金运路西。法定代表人:陈媛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伯忠,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磊,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吴琼,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原告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磊、吴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经诉前调解于2021年9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出具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晓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萌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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