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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8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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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82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江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桃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江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825号之二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江波,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仙桃市。关于刘江波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鄂9004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刘江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对涉案的毒品予以没收。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刘江波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江波履行本院(2021)鄂9004刑初125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8.97元,对被执行人刘江波分别进行网络与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执行员 王 骞书记员 彭 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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