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2、张晓玉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17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1798号案件名称
刘某2、张晓玉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某2;张晓玉;刘某1;岫岩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2,男,1986年2月27日生,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晓玉,女,1990年10月2日生,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系刘某2妻子。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2019年10月9日生,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系刘某2、张晓玉儿子。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86年2月27日生,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定代表人:王吉祥,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刘某2、张晓玉、刘某1与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2020)辽032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完毕,无文书。审 判 员 马文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赫贺书 记 员 刘 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方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7执1508号 下一篇 沈阳所望红十字医院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恢1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