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代雯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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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949号案件名称
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代雯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代雯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949号原告: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水岸江南小区六号楼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AK4XWQ17。法定代表人:刘东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代雯妮,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代雯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7日,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文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姚俊芳书 记 员 李 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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