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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立强、孟凡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2民终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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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572号
  • 案件名称

    马立强、孟凡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马立强;孟凡刚;朱玉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2民终1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立强,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刚,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贤,女,193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宝,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系朱玉贤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毓虹,辽宁珺达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立强因与被上诉人孟凡刚、朱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立强、被上诉人孟凡刚、朱玉贤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宝、井毓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立强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马立强偿还孟凡刚、朱玉贤借款1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孟凡刚、朱玉贤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马立强不欠孟庆元34000元,已经偿还了24000元,尚欠10000元。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还款10000元。孟凡刚、朱玉贤辩称,一审判决本金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孟凡刚、朱玉贤向一审法院提出请求:1、要求马立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2、要求马立强自2021年1月1日起按起诉时前一年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年利率15.4%,以本金34000元支付利息至欠款全部给付完毕止。3、诉讼费由马立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孟庆元(已故)与谢清荣(已故)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孟凡刚。孟庆元于2018年2月14日去世。孟庆元父亲孟宪章于1982年去世。孟庆元母亲为朱玉贤。现孟凡刚、朱玉贤为孟庆元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007年1月21日马立强在孟庆元处借款本金9000元。2011年5月17日马立强在孟庆元处借款本金25000元。该款经孟凡刚、朱玉贤多次催要,马立强至今未给付,故孟凡刚、朱玉贤诉至本院。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证明借款的事实,提供了马立强签字捺印的借条予以佐证,借款事实清楚,故马立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返还欠款,显属不当。因借据中未约定利息,故孟凡刚、朱玉贤要求马立强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马立强庭审中称已偿还孟凡刚、朱玉贤24000元的抗辩理由,因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马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孟凡刚、朱玉贤借款本金34000元。二、驳回原告孟凡刚、朱玉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马立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马立强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马立强上诉称其已经偿还被上诉人孟凡刚、朱玉贤借款24000元的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马立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马立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红鹰审 判 员 姜福田审 判 员 李小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耿煦杭书 记 员 冯春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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