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金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美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3民初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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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3民初1651号案件名称
太谷县金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美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太谷县金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美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3民初1651号原告:太谷县金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法定代表人:程树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栋,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牛美俊,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明,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系牛美俊儿子。原告太谷县金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美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太谷县金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谷县金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谷县金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太谷县金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闻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姝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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