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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田段巧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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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574号
  • 案件名称

    张顺、田段巧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泊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顺;田段巧;唐玉峰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574号原告张顺,男,1990年9月9日生,汉族,住泊头市。委托代理人张晓明(系张顺之父),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田段巧,女,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泊头市。被告唐玉峰,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沧州沧县。委托代理人储军英、韩永正,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顺与被告田段巧、唐玉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顺撤回对被告田段巧、唐玉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胜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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