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顺、田段巧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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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574号案件名称
张顺、田段巧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顺;田段巧;唐玉峰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574号原告张顺,男,1990年9月9日生,汉族,住泊头市。委托代理人张晓明(系张顺之父),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田段巧,女,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泊头市。被告唐玉峰,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沧州沧县。委托代理人储军英、韩永正,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顺与被告田段巧、唐玉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顺撤回对被告田段巧、唐玉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胜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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