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敏、杜日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2执4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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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487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兆敏、杜日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兆敏;杜日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2执4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兆敏,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积辉,大连市普兰店区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杜日臣,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刘兆敏与被执行人杜日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辽029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息194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元,执行费281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发起网络查询。于2021年7月30日查封杜日臣名下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新港小区xx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建筑面积:67.48平方米,权证号:xxxxxx),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母亲张桂芹及其原配妻子于华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桂芹当日替杜日臣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已给付),并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前再偿还6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若其按期履行,则余款及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将自愿放弃。为担保该协议的履行,张桂芹自愿向法院作出连带责任担保;同时,于华提供其名下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将军路528号x单元x层x号房屋(建筑面积:70.05平方米,权证号:xxxx)作为担保。同日,本院对该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并限制被执行人杜日臣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帅审判员 王叶辉审判员 贾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静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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