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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赤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鲁恒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02民初1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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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02民初1969号
  • 案件名称

    湛江市赤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鲁恒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湛江市赤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鲁恒湛
  • 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02民初1969号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平阳路2号2幢D区。经营者:卢家枢。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韶,男,该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员工。被告:鲁恒湛,男,199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与被告鲁恒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周娟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冯嘉琦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802民初1969号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平阳路2号2幢D区。经营者:卢家枢。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韶,男,该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员工。被告:鲁恒湛,男,199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与被告鲁恒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周娟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冯嘉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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