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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亮、吴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4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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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4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明亮、吴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何明亮;吴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明亮,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吴洪,男,羌族,生于1969年11月8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何明亮与被执行人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2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明亮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吴洪归还借款本金457200.00元及资金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洪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公积金及证券。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洪名下银行账户共计3个(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7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洪名下所有的川BG××××号凯宴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该车辆他案已启动拍卖程序,待拍卖成交后,依法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何明亮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00元,未受偿457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2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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