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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学文、大石桥市金强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恢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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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恢126号
  • 案件名称

    宁学文、大石桥市金强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宁学文;大石桥市金强铁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宁学文,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执行人:大石桥市金强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虎庄镇。法定代表人:王向东,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学文与被执行人大石桥市金强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恢1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陈继生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王   敬   伟执行员 刁   乃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义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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