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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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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968号
  • 案件名称

    罗某、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罗某;史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968号原告:罗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7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史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9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罗某与被告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马元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余艳书记员    杨智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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