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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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968号案件名称
罗某、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罗某;史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968号原告:罗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7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史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9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罗某与被告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马元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余艳书记员 杨智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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