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刘正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3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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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390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刘正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刘正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3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75496382J,住所地泗阳县。负责人:张**,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正军,男,1963年7月1日出生,住灌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与刘正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1323执39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如春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张二如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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