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永、天津滨海盘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恢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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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恢891号案件名称
徐志永、天津滨海盘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志永;天津滨海盘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恢891号申请执行人:徐志永,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天津滨海盘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盘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项6438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名下不动产已轮候查封;无证券权益;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井连江审判员 马成升审判员 张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次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恢891号申请执行人:徐志永,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天津滨海盘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盘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项6438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名下不动产已轮候查封;无证券权益;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井连江审判员 马成升审判员 张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次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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