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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三三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6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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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6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三三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三三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单水桃;李亚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法定代表人肖必胜,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运成,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湖南三三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金花村**/div>法定代表人:单水桃。被执行人单水桃,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李亚兰,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三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单水桃、李亚兰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4民特28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三三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单水桃、李亚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4执64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曾文新书 记 员  阳闻琦校对责任人:曾文新打印责任人:阳闻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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