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富洪物业有限公司、王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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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864号案件名称
黑山富洪物业有限公司、王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黑山富洪物业有限公司;王琳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864号原告:黑山富洪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一街中大中路金鼎御锦城二期A座门市由北向南向东第2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0958588508。法定代表人:许兰英,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王琳琳,女,30岁,住黑山县。原告黑山富洪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是:请被告支付所欠2014年(10个月)物业费502.00元;2015年至2018年物业费每年602.00元;2019年物业费903.00元;2020年与2021年每年1104.00元。合计6021.00元。并承担起诉费25元,总计6046.00元。并承担法律范围之内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山富洪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黑山富洪物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宋佳书 记 员 齐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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