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4民初1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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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214民初1807号案件名称
孙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孙某;董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4民初1807号原告:孙某,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大同市云冈区口泉街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孙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以被告董某在诉讼过程中已将全部借款予以偿还为由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孙建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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