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78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7888号案件名称
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7888号原告: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玉潭中路玉金花园C栋9号。法定代表人:汪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赞群,宁乡市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建军,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在。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593号 下一篇 王艳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302执保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