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水海冷冻产品经营部、吴进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9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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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962号之一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水海冷冻产品经营部、吴进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水海冷冻产品经营部;吴进超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3执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水海冷冻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衢州新农都批发市场冻品水产交易区块A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3MA29U2QA5X。 法定代表人:杨水海。 被执行人:吴进超,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水海冷冻产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吴进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2021)浙0803民特54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吴进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进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水海冷冻产品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48536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128.04元。但被执行人吴进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吴进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吴进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吴进超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进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传唤被执行人并制作笔录。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水海冷冻产品经营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进超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水海冷冻产品经营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3执9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进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舒景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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