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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鸿声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庆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4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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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4722号
  • 案件名称

    上海鸿声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庆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鸿声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庆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4722号原告:上海鸿声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玮,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河,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腊生。原告上海鸿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河、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沈增独任审理,原告上海鸿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鸿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沈增法官助理 戴薇书 记 员 陈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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