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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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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75号
  • 案件名称

    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邵总村。法定代表人:左绪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系成县润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其信用惩戒。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旭霞审判员  田亮亮审判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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