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胜红、康光辉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070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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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070号-1案件名称
谢胜红、康光辉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谢胜红;康光辉;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070号-1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原告谢胜红与被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康光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1322民初4070号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1322民初4070号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第6行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正为“被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员 刘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 媛代理书记员 谢听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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