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73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730号之二案件名称
方某某、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方某某;杜某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7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女性,1981年04月14出生,汉族,住喀左县。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性,1978年02月21出生,汉族,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方某某与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某某的账户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志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硕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宝龙诉讼财产保全丰宁满族自治县源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826执保760号 下一篇 李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1000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