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元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12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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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1216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元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元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1216号之一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新城大街686-7号。法定代表人:张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锋,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宇,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元立,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925198709066911,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828A60号10层2号。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元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 媛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人民陪审员 陶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苗雪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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