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艳、彭雪峰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426财保2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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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财保20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小艳、彭雪峰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小艳;彭雪峰;管扬帆;欧阳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财保20号之二复议申请人:刘小艳,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复议申请人:彭雪峰,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被申请人:管扬帆,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被申请人:欧阳艳,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复议申请人刘小艳、彭雪峰与被申请人管扬帆、欧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湘0426财保2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管扬帆、欧阳艳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管扬帆提出本案的民间借贷尚未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请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经核实,刘小艳自行在借条上添加利息结算方式,导致在还款期限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以本案财产保全措施错误,应予纠正为由作出了(2021)湘0426财保20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管扬帆、欧阳艳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扣押或查封。复议申请人刘小艳、彭雪峰不服,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刘小艳、彭雪峰申请复议称,复议申请人刘小艳、彭雪峰与被申请人管扬帆约定借款利息按年计付,每年3月3日为结算日。利息结算到期后,二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现被申请人到处举债且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1)湘0426财保20号之一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刘小艳在未征得借款人管扬帆的同意,擅自在借条上添加“每年节一次利息”,致使本院根据复议申请人刘小艳、彭雪峰提供的瑕疵证据错误地作出了(2021)湘0426财保20号民事裁定,对二被申请人名下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被申请人管扬帆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本院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复议申请人刘小艳、彭雪峰与被申请人管扬帆之间的借款期限是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根据以往借贷习惯单方确定每年结息,本院认为刘小艳、彭雪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的基础证据明显存在瑕疵,继续对二被申请人的名下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复议申请人刘小艳、彭雪峰要求撤销(2021)湘0426财保20号之一民事裁定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刘小艳、彭雪峰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旷 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兰芳书 记 员 张 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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