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永联村村民委员会与上海紫薇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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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256号案件名称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永联村村民委员会与上海紫薇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永联村村民委员会;上海紫薇广告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256号原告: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永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俞玲玲,主任。被告:上海紫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金锋,执行董事。原告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永联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上海紫薇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永联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永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顾红顺法官助理 胡静怡书 记 员 陆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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