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某墙体材料厂与长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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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659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某墙体材料厂与长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某墙体材料厂;长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659号原告:长春市某墙体材料厂,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台家村台家营子屯。 投资人:台喜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以西万龙第十城**团****楼**。 原告长春市某墙体材料厂与被告长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某墙体材料厂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某墙体材料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某墙体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长春市某墙体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李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钟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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