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天强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232民初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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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232民初558号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天强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天强;乳源瑶族自治县名瑶酒店有限公司;韶关市泽昕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232民初558号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鲜明南路乳源瑶族自治县银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办公综合大楼三楼308号(仅限办公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2MA53B0L02B。法定代表人:李万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海,广东维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发,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强,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浩,韶关市浈江区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名瑶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鲜明北路白马彩虹商住小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2056814732E。法定代表人:赵刚。第三人:韶关市泽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府管横塘村81号二楼办公区203。法定代表人:史沐昕。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锐,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天强、第三人韶关市泽昕投资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乳源瑶族自治县名瑶酒店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经审查,本院同意原告的申请,追加乳源瑶族自治县名瑶酒店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418.5元,由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418.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谢永雄审 判 员 廖聪有人民陪审员 涂宝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朱义香书 记 员 陈媛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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