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楠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6执17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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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执179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亚楠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亚楠;北京掌中智趣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6执1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亚楠,女,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北京掌中智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法定代表人:马顺林,董事长。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京怀劳人仲字[2020]第15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北京掌中智趣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李亚楠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4日年假工资11034.48元;北京掌中智趣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李亚楠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1034.48元。因北京掌中智趣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李亚楠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北京掌中智趣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已冻结北京掌中智趣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划拨其银行存款1813元,并对北京掌中智趣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北京掌中智趣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余款暂未执行。李亚楠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亚楠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掌中智趣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李亚楠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掌中智趣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掌中智趣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施章义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京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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