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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李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381执14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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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381执14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李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李炎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381执14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新湘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890003384D。负责人:李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国,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炎,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炎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21)湘0381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合计14507.62元,并承担诉讼费81.35元。2021年9月24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炎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借款本息、违约金、手续费共计14507.62元及垫付的诉讼费81.35元,订定于2021年10月20日前偿还2000元,之后每月月底前至少偿还1000元,至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未还款,要按原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计算方式继续计算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李炎所有财产的冻结;二、本案执行费117.61元由被执行人李炎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81民初271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之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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