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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鹏、范江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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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659号
  • 案件名称

    苟鹏、范江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苟鹏;范江明;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659号申请人:合阳县XX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684。法定代表人:谭宏财,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卫东,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范江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被申请人:苟鹏,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阳县XX社与被申请人范江明、苟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阳县XX社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范江明、苟鹏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80000元,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已为申请人合阳县XX社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阳县XX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范江明、苟鹏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强亚妮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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