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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伟与宋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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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043号
  • 案件名称

    张中伟与宋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珲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中伟;宋大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043号原告:张中伟,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宋大伟,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原告张中伟与被告宋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张中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中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计1820元,由张中伟负担。        审判员    程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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