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伟与宋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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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043号案件名称
张中伟与宋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中伟;宋大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043号原告:张中伟,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宋大伟,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原告张中伟与被告宋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张中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中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计1820元,由张中伟负担。 审判员 程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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