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德佳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异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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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异74号案件名称
青岛汇德佳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青岛汇德佳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建威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异74号申请人:青岛汇德佳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2288号。法定代表人耿晓慧,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负责人:郭小霞,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后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王占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店子镇西化村)。法定代表人:刘跃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建威,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执行(2021)鲁1502执2810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建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汇德佳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等材料。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与申请人青岛汇德佳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建威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申请人青岛汇德佳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通过报纸公告将该债权转让事实通知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青岛汇德佳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鲁1502执2810号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英民审判员 史春贵审判员 赵晓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红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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