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君、胡苏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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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289号案件名称
刘敏君、胡苏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敏君;胡苏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289号原告:刘敏君,女,1958年1月9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胡苏红,女,1974年5月16日生,回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原告刘敏君与被告胡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要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利息合计3247元(按15.4%计算从2020年10月5日至2021年8月5日),合计262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5日被告胡苏红向原告借款23000元,借期为一年,月利息3%,每月5日(从次月开始)要付给利息,本金不限金额按自己的情况每月要还一些,但到借期满后一定要全部还清,可被告根本不守信用,借期内未偿还借款本金。至今年2月5日被告已经拖欠了五个月的利息,未能联系到被告,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2021年8月24日开庭过程中被告胡苏红提出本案中借款为高利贷,本金和利息偿还了约100000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现原告刘敏君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敏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2元,减半收取228.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桂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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