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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庆、曹传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0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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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0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国庆、曹传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国庆;曹传利;严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国庆,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曹传利,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严松,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陈国庆与被执行人曹传利、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1.曹传利、严松欠申请执行人陈国庆132000元,曹传利、严松各自偿还66000元,于每月偿还2500元直至还清止;2.各自份额偿还完毕后,不得对其恢复执行;3.执行费1882元,未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20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审 判 员 徐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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