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庆、曹传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00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00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国庆、曹传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国庆;曹传利;严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国庆,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曹传利,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严松,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陈国庆与被执行人曹传利、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1.曹传利、严松欠申请执行人陈国庆132000元,曹传利、严松各自偿还66000元,于每月偿还2500元直至还清止;2.各自份额偿还完毕后,不得对其恢复执行;3.执行费1882元,未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20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审 判 员 徐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