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俊华、内乡县马山口镇桥头诚信摩托家电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24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2461号案件名称
薛俊华、内乡县马山口镇桥头诚信摩托家电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薛俊华;内乡县马山口镇桥头诚信摩托家电城;张新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2461号原告:薛俊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20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内乡县马山口镇桥头诚信摩托家电城。地址马山口镇外河街。工商注册号:411325606002447。实际控制人:张新合。被告:张新合,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5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原告薛俊华与被告内乡县马山口镇桥头诚信摩托家电城、被告张新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薛俊华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俊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陈灿融资租赁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4781号 下一篇 乌鲁木齐盈和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