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林、李延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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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745号案件名称
马成林、李延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成林;李延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745号原告:马成林,男,回族,1991年6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李延军,男,汉族,1990年2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马成林诉被告李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后,原告马成林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成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成林撤诉。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088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马原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樊亚男书记员 袁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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