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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林、李延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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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745号
  • 案件名称

    马成林、李延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成林;李延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745号原告:马成林,男,回族,1991年6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李延军,男,汉族,1990年2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马成林诉被告李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后,原告马成林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成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成林撤诉。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088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马原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樊亚男书记员    袁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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