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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易生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30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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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30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刚、易生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刚;易生焱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3068号之一移送机关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1984年8月7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执行人易生焱,男,汉族,1991年9月15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执行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刘刚、易生焱责令退赔一案,因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县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明确判处刘刚罚金1000元,判处易生焱罚金1000元,由刘刚、易生焱退赔被害人赵安经济损失共计396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刚、易生焱未履行以上义务,故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刚、易生焱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易生焱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易生焱于2021年7月12日主动将罚金1000元及退赔款3960元缴纳至本院,本院已依法将退赔款3960元发放给被害人赵安,至此,被执行人易生焱已履行完毕本案中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向被执行人刘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刘刚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3、经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调查、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及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刘刚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向被执行人刘刚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及责令退赔的义务,被执行人必须依法履行,但执行情况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易生焱已履行完毕其在本案中的义务。但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中鑫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宣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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