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昆、贺斌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213财保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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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财保37号案件名称
杨伟昆、贺斌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伟昆;贺斌;马玉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财保37号申请人:杨伟昆,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贺斌,男,199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申请人:马玉花,女,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申请人杨伟昆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贺斌、马玉花名下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伟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贺斌、马玉花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杨伟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晓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冯庆明书 记 员 盛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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