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润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8民初4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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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8民初4895号案件名称
鹿邑县润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鹿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鹿邑县润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张同学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8民初4895号原告:鹿邑县润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西迎宾大道中间两间。法定代表人:朱汉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经济开发区开元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南150米路西。负责人:石卫东,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同学,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鹿邑县润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张同学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邑县润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邑县润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6.25元,由原告鹿邑县润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禹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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