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权、钟丙先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恢2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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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恢28号之三案件名称
覃权、钟丙先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覃权;钟丙先;广西南宁旺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春达;丘桂萍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恢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覃权,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钟丙先,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马山县。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旺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华侨投资区里建农场四联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88952505。法定代表人:丘桂萍。被执行人:黄春达,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丘桂萍,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荔浦县,现住南宁市邕宁区。覃权、钟丙先与广西南宁旺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春达、丘桂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8)桂0122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旺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权、钟丙先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08993.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681元,本院依法受理。另外,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黄春达、丘桂萍作为被执行人,本院裁定追加。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旺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春达、丘桂萍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查封丘桂萍的房产一套,因黄春达、丘桂萍对追加裁定有异议,已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黄春达、丘桂萍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旺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可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成果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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