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6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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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6919号案件名称
康某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康某;康某;司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6919号申请执行人:康某,女,200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兼申请执行人康某的法定代理人:康某(康某之父),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司勇,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康某、康某与被执行人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97226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育亥审判员 吕 鑫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思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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