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波、邓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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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292号案件名称
李华波、邓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华波;邓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邓某,男,生于1972年10月2日,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业主,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210022971被执行人:李某波,(曾用名李波),男,生于1978年10月20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8102020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5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邓某与李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李某波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邓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 20000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40000 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逾期,李某波未履行。邓某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波在银行系统没有存款,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李某波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波进行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邓某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邓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李某波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封 涛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静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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