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锦富有商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3执5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546号
  • 案件名称

    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锦富有商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锦富有商务有限公司;盘锦新宇大酒店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3执546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172号。法定代理人:宋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盘锦富有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区双兴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盘锦新宇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区双兴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盘锦富有商务有限公司、盘锦新宇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20)辽1103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路审判员 沈国君审判员 卫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