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锦富有商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3执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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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546号案件名称
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锦富有商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锦富有商务有限公司;盘锦新宇大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3执546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172号。法定代理人:宋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盘锦富有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区双兴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盘锦新宇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区双兴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盘锦富有商务有限公司、盘锦新宇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20)辽1103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路审判员 沈国君审判员 卫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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