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晨晨、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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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758号案件名称
张晨晨、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晨晨;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758号原告:张晨晨,男,199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泊头市。委托代理人:贾金鑫,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晨晨与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凤雷、常婷婷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凤雷、常婷婷撤诉。审判员 栗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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