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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申永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3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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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3868号
  • 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申永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申永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3868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南先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3477719208。法定代表人:石仁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越涛,邢台市信都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永辉,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被告申永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珊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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